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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法履行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会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 志愿工作者在各级红会指导下,遵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自愿、无偿为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和进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志愿工作者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为志愿工作者组织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委员会由红会派出专职工作人员和部分志愿工作者代表组成。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红会法》和《章程》,愿意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可自愿申请成为志愿工作者。
第六条 要求加入志愿工作者组织,需本人自愿向红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红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成为志愿工作者,在红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建立区、县级市志愿工作者工作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志愿工作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八条 志愿工作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其行为有损红十字会声誉,红会即撤消其志愿工作者资格,办理清退手续。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 协助红十字会履行《红会法》规定的职责和《章程》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原则上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红十字会出具证明,请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志愿工作者对红十字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对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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